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龙8国际

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21 15:58:00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加工、运输企业、社会单位、住宅棚户区和耐火等级低的居民区、仓库、堆场,阿拉山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加工厂等易燃易爆物品集中场所。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加工、运输企业、社会单位、住宅棚户区和耐火等级低的居民区、仓库、堆场,阿拉山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加工厂等易燃易爆物品集中场所。

本办法所称大风,是指瞬时风速超过17米/秒(7级以上,包括7级以上)。

第三条大风天气消防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大风天气“禁火令”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大风天气“禁火令”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计划。具体工作由市消防支队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落实。

第五条市消防支队、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大风天气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区管理单位应当对低耐火等级的棚户区、居民区进行监督、指导,在大风天气实施防火措施。

第七条火车站(铁路部门主管)的仓库、堆场、货场等场所,应当采取防风措施。

第八条大风天气易发生火灾的单位和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大风天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气象部门做好天气预报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大风来临前通知各有关单位执行“禁火令”。

供电部门要加强供电设施和线路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大风天的供电安全。

第十条在大风天,阿拉山口市建成区内,严禁焚烧垃圾、户外明火和投掷烟头。如果发现,将依法惩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大风天气来临前,宣传、消防、应急、街道等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市消防支队应当定期检查强风易发、易感单位和场所的防火措施,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各项防火措施。

街道办事处、居民点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棚户区、低耐火等级居民点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防火措施,加强宣传、巡查,确保“禁火令”等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加工、运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仓库、堆场以及其他大风天气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建立健全大风天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 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大风火灾特点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火灭火技能;

(3) 大风天确定重点防火部位,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严格管理;

(4) 落实日常消防巡查制度,确保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巡查部位、巡查频次到位;

(5) 组织消防安全自查,确保现有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 根据大风天气特点,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对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仓库、堆场、加工厂、重点保护单位和棚户区、低耐火等级居民区等场所,在大风天加强安全管理,并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1) 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和周围火源的分布和使用;

(2) 落实领导制度,增加巡查频次或组织现场监测,确保火灾隐患和事故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

(3) 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落实防火篷布防护措施;

(4)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进入仓库、堆放场和货场;

(5) 加强火源管理。严禁明火作业、取暖做饭、焚烧物品;

(6) 加强对电线、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维修,禁止架设临时线路;

(7) 车辆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库区内车辆不得临时加油或移动修理。

第十四条消防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对现场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负责整改的部门和人员,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消除前,单位应当实施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应当停产整顿。未经整改合格,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

对不能自行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隐患整改方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加工、运输的企业,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仓库、堆场,对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居民区等大风天气易发生火灾的单位和场所,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加强消防演练,提高消防能力。

第十六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报警,市消防队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市消防支队要求市委、市人民政府建立重大火灾联合救援机制,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火灾扑灭后,消防单位应当配合消防部门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情况。

第十八条阿拉山口市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消防支队提请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视情况给予奖励。除现金奖励500-1000元外,将对举报人身份保密。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非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由市消防部门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禁令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火灾的,由消防部门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单位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