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取消100米以下建筑消防验收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龙8国际

政府取消100米以下建筑消防验收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05 15:49:00

除25米高的医院、100米高的高层、5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2500平方米的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场所、甲、乙类多层厂房或仓库外,其他建筑物不需要消防检查。取消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

除25米高的医院、100米高的高层、5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2500平方米的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场所、甲、乙类多层厂房或仓库外,其他建筑物不需要消防检查。取消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

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死亡和火灾逐一组织调查,检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处罚。

今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文件。

《意见》明确指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要创新监管模式,加强源头管理,深化简政放权,坚决打破各种不合理的门槛和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消防执法事项。

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取消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部门应当制定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并通过互联网向消防部门承诺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和经营。

消防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没有承诺或者承诺不实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和经营。

2、 取消一般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备案

仅限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设施,生产、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多层厂房,仓库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批准期限减半。其他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消防验收和备案。

加强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抽查。本意见发布前,除属于消防验收范围的建设项目外,消防部门已对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不再执行。

3、 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证

取消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结论不再是消防审批的预登记条件。消防部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条件和服务标准,加强对相关工作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工作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和永久禁止。

4、 取消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限制

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限制类”的消防产品全部放开监管,放开产业政策限制,允许企业自主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16类消防产品全部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改为自愿认证,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市场。凡具备法定条件的认证检验机构均可进行认证检验,并对检验过程中出具的文件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场监督部门对生产、销售负责人进行监督,消防部门对消防产品在使用领域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查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5、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

加强消防安全岗位监督,明确抽查项目和细则,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按计划开展“双随机”检查。检查计划和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除年检计划外,对火灾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及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接到火灾报告和投诉后,及时检查和反馈。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列入社会信用记录。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密切关注、督促整改;对隐患突出、违法记录严重的单位,要实施重点监管。

6、 严格限制处罚自由裁量权

制定统一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量化具体处罚条件、情形、种类和幅度,防止随意执法和标准不一致。

对情节轻微、现场纠正的消防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和巨额罚款的决定。根据决定组织听证,并报上一级消防部门备案。

情节复杂或者违法行为受到严厉处罚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当事人提出答辩或者申诉的,应当及时答复。

7、 实施消防执法全过程监督

全面记录消防执法全过程,同时应用执法记录仪和执法场所的音视频监控,全方位记录、录像、监督执法活动全过程。全面落实消防执法事项法律审查制度,对各项执法决定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全面推行消防执法宣传制度。执法的依据、人员、程序、结果和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严格实行两人执法、持证上岗制度。未经执法资格审查合格的,不得开展执法活动。严格执法人员岗位交流制度。达到规定年限的,应当及时轮岗。

8、 实行“一刀切”消防监督

完善“互联网十大监管”执法机制,运用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全天候、可视化地监控消防安全形势,实时、智能地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实现差异化、精准化监管。

将消防审批、监督执法等信息纳入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实现各环节网上流转、标识全过程、闭环管理。

系统中嵌入了立案标准、自由裁量标准和处罚案例,自动生成立案和裁量意见。

通过对执法数据的系统监控,对越权执法的风险进行预警,对超期审批,从轻从重处罚。

对个别案件进行网上执法检查,对执法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9、 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死亡和火灾逐一组织调查,检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处罚,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一名成员停业,吊销其资质证书,他终身不得进入这行业。

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价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加强警示教育。

10、 消防执法责任重大

建立健全消防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终身责任制。对火灾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监督、群众举报投诉中发现的不作为、不作为问题,要负责任、严格追究责任。

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批准或处罚的,要追究一切行政责任,对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停职查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除违法违规行为外的所有领导进行调查直接负责的人。

11、 严禁消防队员及其近亲属非法劳动

制定消防专业规范,明确消防干部及其近亲属的聘用限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消防干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产品;消防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得承包消防工程、经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生产、销售消防产品;消防领导干部、执法干部辞职、高退休的,五年内不得接受辞职,其他干部三年内不得接受辞职消防企业、中介组织在原工作区域内从事与消防行业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12、 消防部门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完全脱钩

取消消防部门与消防行业协会的主办、主任、联系和隶属关系,将职能、人员、财务完全分开。

消防部门管理的科研认证机构应当尽快理顺隶属关系,不得开展消防执法相关中介服务,坚决打破行业垄断。

现行消防人员不得在消防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兼职。在消防行业协会兼职的离退休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领取工资。

13、 为人民和企业服务

取消消防审批的一切先决条件,全面清理无法律依据的证明材料、模糊条款和辅助条款。

单位和个人不再需要通过部门互动获取信息。

实施补缺、绿色通道、邮递、快递等盈利措施,推广预约办理、一对一专办、跨层联办、智能导览办、一对一专办等服务模式,多渠道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频道和频道。

开放消防救援站,建立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站,让群众就近接受免费消防培训。